这取决于专利。有时很难(或几乎不可能),有时很容易。当专利涵盖软件面向用户的方面时,这很容易。当专利涵盖软件的隐藏方面时,就很难了。
例如,考虑可能涵盖单一产品的两项专利:谷歌地图。在我假设的世界中,假设 Google Maps 真的是有史以来第一个基于地图的搜索界面。他们获得了两项专利:一项用于前端,一项用于后端。
前端专利可能涵盖以下方法。但首先,向专利专业人士发出警告:这些权利要求的起草非常非常糟糕。我知道这个。我正在起草它们,以便外行人可以理解。放下你的红笔。
前端专利范围涵盖此方法:
后端专利可能涵盖一种方法,包括:
在前端专利中,只需查看屏幕截图,就很容易证明侵权者正在执行步骤 1-4。至关重要的是,专利并不关心如何结果生成。只要结果显示在地图上,就很好。
在后端专利中,证明侵权要困难得多。当您搜索“我附近的披萨”并在地图上获得披萨店列表时,您(作为用户)不知道这些结果是如何生成的。
尽管如此,在提起诉讼之前,您不需要能够最终证明您的专利侵权索赔。至少在美国,这就是诉讼的“发现”阶段的全部内容:您可以要求被告提供他们(并且只有他们)拥有的某些证据。
在这一点上,你可能会想到邪恶的想法。想要可口可乐著名的秘密配方吗?简单!获得饮料专利,起诉可口可乐,然后通过发现简单地获得秘密配方?
没那么容易。有两个原因:
首先,有是提起诉讼所需的一些最低证明门槛。这是由规则 11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而且由于专利法完全是联邦的,我不必做出令人恼火的免责声明,即大多数州的规则 11 版本非常相似。嗯。我刚刚做了。)
规则 11(b)(1) 和 (3) 是本次讨论的相关部分。翻译法律术语,它说 (1) 不能出于不正当目的(例如试图了解商业秘密)而提起诉讼,以及 (3) 事实指控必须有证据支持,或诚信合理信仰将在发现后找到支持指控的证据。在不了解产品工作原理的情况下声称产品侵犯了专利是不符合诚信/合理信念标准的。或者换一种说法:你不能只是为了寻找证据而提起诉讼。
不过还好。您仍然可以克服规则 11 的门槛,并根据一些受过良好教育的猜测开始诉讼。然后你能通过发现获得对手的秘密吗?
仍然没有。法院可能会发布“保护令”,使秘密远离错误的眼睛。他们有一些机制可以这样做。首先,法院可以自行审查推定的商业秘密(或通过任命一个中立的第三方,称为“特殊主人”)来确定这些秘密是否属于实际上与诉讼有关。
如果是,另一种常见机制是将某些材料指定为“仅限律师的眼睛”。这意味着它听起来像:该信息可能不会与执行专利的公司内部的任何人共享。当然,如果该证据需要在审判时出示或在其他公开的法庭文件中讨论,法庭将采取措施封存这些诉讼程序,清除法庭等。
好吧,有点离题了,但我希望你能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