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OP 没有提出印度 PTO 与整个 PTO 不同的任何理由。所以问题是“PTO 是否应该与 Google Patents 共享其专利数据库?”
回答:
- 专利是授予法人实体的一种有限垄断形式,以换取新想法的公开。
- 根据它们创造创新的良性循环(i)的原则,鼓励这些垄断,但通常明确禁止它们。
- 因为创新的“良性循环”依赖于公开披露,所以公众越容易获得专利记录,循环效果就越好(ii)。
- Google 和其他专利软件工具通常是查找和使用各个专利局的便捷替代方案,因为它们整合了许多司法管辖区的专利记录并提供更友好的用户界面。
- 最后,有许多专利申请仅在发明人的原籍国 (iii) 提交。许多发明人缺乏在国际上提交申请的资金。一个在公布国家申请方面做得更好的专利局可以帮助其发明者获得认可,甚至可能获得其想法的许可。
笔记
(一世):
- 发明人公开和想法,知道他们受到法律保护(否则他们会将其作为商业秘密)。
- 人们了解新想法,了解它是如何运作的,喜欢这个想法,并想使用这个想法。
- 人们不想付费使用这个想法,也不想看到这个想法的进一步改进。这使他们开发出更好的方法来实现相同/相似的目的。
- 有些人成功开发了后续创新,并为这些创新申请了专利。
- 社会为新想法支付溢价(垄断导致更高的价格其他条件不变),作为交换,获得更快的创新步伐。
(ii) 有例外。以非执业实体(“专利流氓”)为例,它们可以利用专利搜索和分析技术的进步来推进他们在博弈专利获取和主张方面的努力。
(iii) 例如在中国和日本,国家实体的大部分原始申请从未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提交。